習近平總書記強調,要加強對干部經常性的管理監督,堅持以嚴的標準要求干部、以嚴的措施管理干部、以嚴的紀律約束干部,使干部心有所畏、言有所戒、行有所止。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了黨組織執行黨紀失職的四種情形,分別是:黨員被立案審查期間,擅自批準其出差、出國(境)、辭職,或者對其交流、提拔職務、晉升職級、進一步使用、獎勵,或者辦理退休手續
新修訂的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第一百三十二條增寫對脫離實際,不作深入調查研究,搞隨意決策、機械執行等行為的處分規定,釋放出與時俱進糾治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,越往后執紀越嚴的強烈信號。精準認定該行為,我們認為應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方面。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四十條規定,在上級檢查、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、報告工作時,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,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。
我們黨是靠革命理想和鐵的紀律組織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黨,黨的奮斗史就是一部不斷加強黨的紀律建設、深化黨紀學習教育的歷史。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,搞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,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,給予相應處分。
對于工程建設、干部選拔任用、執紀執法等領域的干預和插手行為,受請托的黨員干部按照相關規定如實記錄、報告或登記,受法律和組織保護。
組織紀律是規范和處理黨的各級組織之間、黨組織和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系的行為規則,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、保持黨的戰斗力的基本條件。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對工作失職行為列出負面清單,作出處分規定。